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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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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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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23年11月第三届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刑科协,英文译名:Forensic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FS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和专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职业化新四化建设方向,按照全面拥抱新技术、全面向网上进军、全面支撑引领实战三个全面的总要求,积极组织刑事科学技术创新研究、论证、推广应用和技术咨询,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公安业务实战需求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相关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组织开展刑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刑事科学技术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技术交流会和新产品展示会,推动专业技术发展和智慧新刑技建设;

(三)积极推动刑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举办刑事技术专业培训班,积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促进刑事侦查和案件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

(四)积极推动警企合作、警企融合,组织开展与刑事技术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五)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技术咨询;

(六)积极推动和组织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开展国际刑事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刑事科学技术组织、团体和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推动国内外刑事科学技术的相互交流;

(八)积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积极编辑出版刑事科学技术书刊,办好本会网站。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当是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鉴定、研究、应用、教学等工作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刑事科学技术学会、协会;从事研制、生产、营销刑事技术器材的单位。

个人会员应当是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中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热心支持刑事科学技术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名誉理事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1114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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